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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罗马书第十章

     

    十1~2 这时期的犹太文学常称赞对律法的热心,甚至到一个程度,凡想压制犹太人遵守律法的,会遭到暴力的反抗。

    十3~4 有关神的义,请参一章17节的注释。「律法的总结」可以指律法所指向的「目的」或「高潮」。
    十5~10
    对义的两种态度
    十5 一种态度是根据犹太人对利未记十八5特殊的解释:凡是遵守诫命的人,便配得 * 永生。(这观点出现在犹太古籍中,与神拣选以色列,使他们全体得救的观点并行。)这种义,* 外邦人是得不到的,除非他们花许多年的工夫去研读* 律法。保罗在罗马书一至三章已经陈明,这种义是无效的(参九30~32的注释)。

    十6~7 保罗在此是用 * 米大示(midrash)方式解经,就是按犹太人常用的模式来说明一段经文。按申命记三十12的上下文,「谁要上去?」的意思,是指「谁要再度上到西乃山,将律法带下来?」而在申命记三十13中,「谁要下去?」的意思,是指「谁要再度下到红海,重新走过一遍?」根据 * 旧约和犹太人的传统,神已经在红海救赎了祂的子民;如今,神已经在基督里完成了祂拯救的作为,同样的原则也可以应用在祂身上。

    十8 申命记三十14是指律法:只要它是写在心版上(参三十6),神的子民便可以活出其中的义行(参:耶三十一31~34)。保罗说,这个原则更适用于信心,就是律法所教导的信息(三31);让人得着义的,乃是 * 恩典,而不是人的努力(八2~4)。

    十9~10 保罗在此强调「口」与「心」,因为他在解释申命记三十14(前一节所引用的),其中讲到在口里和心里的信心之信息。
    十11~21
    救恩是为万民
    十11~12 保罗又引用以赛亚书二十八16(参:罗九33),就是他正在解释的那一节。他的重点是「凡」字,他主张,按照字面,这节经文必须不单用于犹太人,也用于 * 外邦人。

    十13 犹太教师常引用含有同一钥字的其他经文来解释;因此,保罗拉进另一节经文(珥二32),其中也有「凡」字,来解释说,以赛亚书二十八16的「不至于失望(NASB)(和合本与 NIV:羞愧),就是「得救」的意思。

    十14 保罗说明约珥书二32的含义:救恩是要给凡寻求的人,无论是犹太人或 * 外邦人,但是要得着救恩的先决条件,是他们必须有机会听闻福音。

    十15 保罗也用圣经来证实,传福音的人必须受到「差遣」(这个词是译为「使徒」之名词的动词形式);而倘若没有机会听闻,就无法得救。以赛亚书五十二7宣称,已经实现的好消息,必须经由报信息的人去传给人。

    十16 在以赛亚书五十二7之后数节,以赛亚提到传报好消息之人所得的反应(五十三1),而保罗的读者可能知道该段经文的下文:以色列拒绝了那好消息(五十三2~3)。

    十17 保罗肯定他在前面(罗十8)对申命记三十14的解释:救恩的信息无他,即是有关基督的信息。

    十18 犹太教师经常琢磨「没有听过真理的 * 外邦人是否必须向真理负责」的问题。他们的结论为,外邦人至少应当从所造之物可以推论出有一位真神,因此应当避免去拜偶像(见:罗一19~20的注释)。外邦人可能没有听到基督完整的信息(十17),但是所造之物对他们所传的,应当足以让他们行正确的事。(诗十九4的上下文,便是描述受造物的见证。)* 分散在各地的犹太人比外邦人更有知识;他们既有 * 律法,便更有理由应当相信,而有关基督的传闻已经渗入了古代大多数犹太人集中之地。

    十19 神已经在律法里讲到,要藉其他的国家来惹动以色列的嫉妒。以色列拒绝了祂,去追随那并非神之物;神也拒绝他们,而接纳那原非子民之民──激起他们的嫉妒(申三十二21;参:罗十一11、14)。

    十20~21 保罗在此引用以赛亚书六十五1~2,该段经文的上下文讲到神对以色列的审判(六十四8~12),以及 * 外邦人被接纳,进入神的家(五十六3~8),而神复兴以色列的余民,使他们归于祂自己(六十五8~9)。—— 《圣经背景注释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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