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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加拉太书第三章

     

    三1,2 再次依靠律法而否定基督受死之必要(二21)的做法,好象是受了"迷惑"一样。遵行律法不能赐给他们圣灵。参看士师记三章10节的脚注。

    三3 保罗把福音传给他们,而"圣灵"在他们心里工作。可是,他们却回复肉身的行为,指望信心(圣灵)和行为(肉体)的结合来得更容易或更有效。

    三5 这些"异能"也有部分记载在使徒行传十四章3、8至11节,而异能并不是靠律法行出来的。

    三6 保罗诉诸圣经(创一五6)来指出先祖亚伯拉罕也是靠信心来称"义"。

    三7 "亚伯拉罕的子孙"。亚伯拉罕从以撒和雅各所生的肉身的子孙就是犹太人,但他的属灵子孙是那些相信神而得救恩的人--有信心的人,而不是要靠行为或靠受割礼称义的人。

    三8 经文引述自创世记十二章3节。

    三10 犹太人以为自己与亚伯拉罕有血统的关系,便是亚伯拉罕的子孙。保罗粉碎犹太人的自信後,现在指出律法只为人带来咒诅。他引述了申命记二十七章26节(七十士译本),并坚称人不可能守全律法,律法因而成为了人的束缚(比较雅二10)。

    三11 "义人必因信得生"。保罗引述哈巴谷书二章4节,目的是强调人只有借信心才能被神看为义;那就是说,因信心(不是行为)称义的人要活。参看希伯来书十章38节的脚注。

    三13 律法带来咒诅。透过基督,信徒得以脱离咒诅,基督已经"为我们受了咒诅"。钉十字架的刑罚使祂落在律法的咒诅下,如本节下半的解释(经文引述自申二一23)。

    三16 "子孙"。保罗这里的论证是根据旧约用字的单数形式(创二二17,18)。因此,他必定相信圣经原文是准确无误的。

    三17 摩西的律法并没有废掉神给亚伯拉罕的应许。在律法颁布前的数百年期间,神也只是让人借信心称义。关於那四百三十年的年期,参看出埃及记十二章40节的脚注。

    三19,20 "为过犯添上的"。即使人知罪和抑制罪。律法透过天使和摩西来传达,而约却是神直接与亚伯拉罕订立的(创一五18)。"中保"的出现显示有协议双方的存在,而中保的需要显示律法的次等地位。

    三22 律法显出世人都在罪以下,以致众人明白行为不能使人得救,惟有基督能够。

    三24  "训蒙的师傅"。这里所使用的希腊文不是指"老师",而是一个"侍从或监护人",通常是一个奴隶,师傅的职责就是陪伴、教育并管教孩童。律法就是这样一个执行纪律者,直到我们的师傅基督来到。

    三26 "神的儿子"。被接纳进入神的家的成人和继承人(四5)。"因信"。更可作:借信。

    三27 "受洗归入基督"。不是水的洗礼,而是圣灵的洗礼,使信徒与基督进入生命的连合(比较林前一二13)。"披戴基督"。即穿上基督,一种负责任的行为去占用耶稣基督的一切。

    三28 在基督合一的身体里,不同的种族、身分和性别都不再重要。所有人的属灵地位都是相同的,但那并不表示各人不再有区别,也不表示所有人在基督身体里的功用都相同(林前一一3;提前二12)。

    三29 基督是亚伯拉罕的後裔(16节);信徒在基督里,便成为亚伯拉罕的"後裔",也是因信称义之"应许"的继承者(8节)。本节所考虑的不是亚伯拉罕作为犹太人之先祖的民族应许,而只是普世的应许(8节)。—— 《雷历研读本圣经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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