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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利未记注释

    柒·有关个人行为的条例(一八~二二)

    一.性方面的洁净条例(一八)

      以色列人刚从充满偶像的国家出来,即将进入另一个充满偶像的地方。神帮助他们竖立新的习俗,也警告他们,必须弃绝异教的习俗。他警告他们,到了迦南地后,不可随从当地人的异教习俗。我们很容易受到四围男女的风俗习惯所诱惑,因而失去向神的忠诚。神的百姓乃是蒙神呼召,依照神律法中的心思和旨意,而有一致的生活方式与习惯,并非依照世界的风俗。这一原则丰满的效力,可见知于保罗的话:”不要效法这个世界,只要心意更新而变化“(罗十二2)。

      一八1~5 本章提到各种不合法的婚姻。以色列人在埃及的时候已经很熟悉这些做法,但他们在迦南地的时候要完全放弃那些行为。迦南的社会与宗教满足人的世俗欲望,尤其是淫乱、性的放任与醉酒。以色列人必须持守纯洁,将自己分别出来归神为圣。

      一八6~18 “露……的下体”的意思是与某人进行性行为。第6节说明大致的原则。与近亲通婚或乱伦是被禁止的,无论是母亲(7节);继母(8节);亲生姐妹,或异母同父、异父同母的姐妹(9节);孙女(10节);继母的女儿(11节);姑母或姨母(12,13节)婶母或伯母(14节上)。现代医学证实,若与有血缘的亲属结婚,父母身体或精神上的弱点,有时是会在儿女身上扩大的。但这禁令扩展至姻亲的通婚(14~16节)。

      定下这法规的原因是,创世记二章24节里的“成为一体”,是描述家庭关系的亲密而永久,以致与亲属结婚也被看为乱伦。男人不能娶弟兄的女儿(或作儿妇)或弟兄的孙女(17节),或娶妻子的姐妹作她的对头(l8节),象哈拿和毗尼拿的情况那样(撒上一l~8)。第16节后来在申命记二十五张5节更正为:一个人若死了而没有儿子,他的兄弟必须娶嫂子为妻,这种婚姻称为叔嫂之婚。

      一八19~21 与行经期间的女人交合是被禁止的。与邻合的妻行淫是被禁止的。同样受到禁止的是使初生婴儿经火(王下二三10;耶三二35)的可怕行为,这种做法有时与敬拜偶像摩洛有关。摩洛是亚摩利人的神:他的像设在欣嫩子谷。薛华描述其仪式如下:“根据一个传统,在摩洛的铜象背后有一个开口,在开口里面烧了火之后,每一个父母要亲手把他初生的孩子放在摩洛伸开的、白热的双手之上。根据这个传统,父母不能表示哀伤,而同时鼓声会响起,使婴儿死在摩洛手上时的哭声不会被听见。”

      一八22~23 同性恋是被禁止的,与兽淫合也是被禁止的。在立法禁止同性恋的时候,可能神已经预期有现代爱滋病(AIDS)这种传染病,因而设法拯救人类免受其害。

      一八24~30 第1至23节告诉百姓有什么是不可做的;本段告诉他们为什么不能做那些事情。不法与拜偶像出现在同一章经文并不是偶然的(参看第二十章)。一个人的道德表现是他的神学,是他对神的观念的外显。迦南人明明地表现了拜偶像所产生的堕落行为(24~27节)。当以色列民占据了迦南地之后,他们在耶和华的命令下杀了成千上万的迦南人。我们思考过本段所描述的迦南人的道德败坏后,就能明白神为何这样严厉地对待他们。
   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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