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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利未记 第廿一章 注释

     

    21:1-22:33  祭司及祭物的圣洁

    如果百姓须与一切邪恶隔绝,祭司们更当如此,他们是要归神为圣的(6),百姓也要以他们为圣(8)。

    1-9  祭司在丧事及婚事上的禁例

    祭司应避免与死人接触 (1), 因为死亡乃罪的刑罚,与它接触便被玷染;唯一的例外是骨肉之亲 (2), 然而妻子却没有在这里提及,

    这可能是因妻子的地位特殊,她已与丈夫同为一体,故毋须提出。

    3「未曾出嫁、作处女的姐妹」:女子出嫁後则属於丈夫的家庭,不再算为亲姊妹。外邦的习俗,如损毁身体的外形也是被禁止的(5); 这不单是因为残缺不能代表圣洁完全(参18-21),更因为它破坏了神原先创造的美好。祭司显然在一切行动上都应该作榜样,他结婚的对象必须是贞洁的女子(7)。 这例似乎著重被女子的品格及声誉多过她过去的性经验,因为普通祭司可以娶寡妇为妻(比较本节与14)。

    9「辱没了父亲」:使父亲变成不洁,故也作为不洁的来源,必须用火烧死。

    10-15  大祭司在丧事及婚事上的禁例

    更严格的条例加诸大祭司身上,他的特殊圣洁身分在圣衣上表明出来(10)。他不该流露普通人忧伤的神态(10),也不可被任何人的死

    尸沾染(11)。

    12「不可出圣所」:这吩咐是指不要因庆吊之事而擅离职守,并非表示他须经常留在圣所内。他只可娶本族中的处女为妻。(13-14)

    15「不可在民中辱没他的儿女」:指出这婚姻条例的原因,因为大祭司若不是与本族的处女成婚,他的子女便不适宜参与圣事。

    16-24  残疾的禁例

    圣洁也藉著身体的正常表达出来;身体不正常包括身体残缺及肢体有余(畸型)两方面(18)。身体不正常的祭司子孙不能在祭坛上服役

    (17, 21, 23),却获准吃祭司之分的圣物(22)。

    20「矮矬」:极其矮小(如侏儒)。

      「癣 ...... 疥」:皮肤病。

      「捐坏肾子」:生殖器损坏。

    思想问题(第21章)

    1 祭司是民众的领袖,须在择偶及身体上遵守更严格的要求,又不在丧礼上沾染不洁。

      今日神对属灵领袖是否也有更严谨的要求?

      参提前3:1-13; 4:12; 多1:5-11。

    2 身体残缺的祭司子孙不可作什麽?

      可作什麽?

      这象徵什麽属灵教训?

      新约在这方面有什麽进一步的启示?参路14:13, 21; 彼前2:9。

    3 大祭司不可为父母举丧(21:11),须以圣工为重。

      今日信徒若要在神和家人当中作出取舍时,应以谁为重?见太8:21-22; 路14:26。

      试反省你个人的生活,看看你以谁为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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