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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民数记第卅六章 

    三十六1~13
    继承法的案例
    三十六1~13 支派保留女儿所继承的土地 民数记二十七1~11所成立的律法将继承土地的权利,给予西罗非哈的女儿,因为西罗非哈没有男丁作为后嗣(次经《多比雅传》六13记载了这律法的应用)。这律法无意产生了一个漏洞,容许地业因通婚而转归别的支派。这是增设这附加法例的理由。这法例规定继承了地业的女子,不得嫁出本支派以外,以求保持支派原有地业的完整。本段清楚显出保全家族的产业,是以色列社会最重视的标准之一。其背后的原因是,土地是盟 * 约的赐与,因此每个家庭所得的地业,就是这家庭在盟约之中的分。
      古代近东其他国家虽然也很重视土地的产权,土地有如此深刻之宗教意义的,却一个也没有。  

    ──《圣经背景注释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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