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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申命记

     

    注释

     

    十七8-13 难断的案件

        难断的案件不一定是最差的罪行,而是很难确定犯罪者是有心还是意外、不小心地违犯了律法。最高法院是在敬拜的地方,并由祭司与审判官一起主持。此处的审判官可能是像塞缪尔一样,后来会在不同地方执行任务(撒上七15-17)。审判官与祭司在审讯上怎样分工,我们不得而知。然而,律法再次显示,在古代以色列中,宗教与民事法律是紧密地结连在一起的。

        最高法院所作的是最后裁决,若拒绝这裁判,惩罚就是死刑(12节)。这惩罚也许与原本的罪行并不相称,甚至受罚者会是原诉人!然而,这做法的目的是要保存律法本身的程序,是圣约的另一项基本保障(13节)。

     

    十七14-20 关乎君王的律法

        这律法是预期以色列人想立一个王,像列国一样(14节),而他们后来确实有这要求(撒上八5)。申命记以神为以色列的王。三十三章5节表达了这立场,而本书的条约结构也暗示了这一点。基甸(士八23)和约坦的寓言(士九7-15)也清楚指出,立人为王并不是神为以色列人而设的理想计划。耶和华说以色列的要求是表明要拒绝祂作王(撒上八7)时,祂可能只是批评这要求的精神,因而为祂拣选的王(戴维)提供机会。虽然如此,申命记似乎并不是要设立人类的君主,只是容许这事发生,并确保以色列人的王是某类型的王。

        根据申命记,以色列的君王绝对不像列国的君王。他是由神所拣选的(15节上),因此,并不是按自己的能力而被拣选出来的。他是以色列人中的一个「弟兄」(15节下),因此,在本质上与其它以色列人同等。他不可滥用职权,为自己积蓄财富、军队或妻妾。以色列人不应脱离了埃及的暴君,却为自己设立一个「小法老」。这幅昏庸之君的画像,竟又与后来不忠于神的所罗门是何等相似(王上十26至十一8)。

        相反地,一位理想的君王应是勤习神律法的人(18-20节)。因此,他承认神是以色列人真正的王,并且不会在君王的职务上显出骄傲和野心。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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