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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以斯拉记第九章 

    九1~15
    异族通婚的问题
    九1~2 指控的性质 以斯拉不久便得到消息:有人严重违犯他来此坚立的律法,与一系列的非犹大人通婚,对以色列的文化和宗教的存亡构成威胁。内族通婚──即只容许特定团体之内的人(包括改信犹太教者)通婚──成为被掳归回社群的信条(见九10~12的注释)。他们了解异族通婚能够造成文化上的分裂,削弱他们在宗教上作为分别出来之「选民」的独特性。这罪行特别令人发指之处,是本当熟知律法的祭司和利未人(参较:何四6),也参与这种「不忠」(NIV)的行径。
    九1 异族名单的意味 本段的非以色列种族的名单所列的,是征服时代的标准清单(以色列人受命将他们驱逐),夹杂一些出埃及时代恶待以色列的民族(申二十三3~6)。因此它所反映的,是以斯拉所引述之律法的时代,而非被掳归回之时代。这些种族在以斯拉时好些已不复存在。因此这名单的用意不是针对这些民族,而是提出某些种类。在被掳归回的时代背景中,有人被视为当被驱逐者,又有人以犹大人仇敌自居。任何属于这种类的人,都不得与他们通婚。
    九3 以斯拉的回应 以斯拉对异族通婚指控的第一个反应是传统的志哀动作:撕裂衣服、拔脱须发。这是古代近东共通的作法,埃及的古墓壁画和各处的文献(如:乌加列《阿赫特的故事》)都有描绘。有关本节所述和其他志哀方法的数据,可参看:以斯帖记四1的注释。
    九10~12 与外族通婚的罪行 不得与外族通婚的禁令虽然主要来自申命记七1~5,本段的话却是引述自利未记和申命记好几处地方的经文。与同宗族的人结婚(内族通婚)和与友邦和亲,在古代近东社会都很普遍。早至苏美人时代,反对异族通婚的态度已经存在。
      神话《马尔图的婚礼》(The Marriage of Martu)将贝督因人描述为吃生肉,不埋葬死者的野蛮人──文明人不会与他们通婚。以色列人亦受命在他们的「属灵宗族」(即崇拜耶和华的人)之内通婚。但这时代在属灵的一致性以外尚有另一个问题。拣选和盟约使土地的产权平添了神学上的意义。与外族通婚是能够危害土地拥有权的因素之一,随之受影响的包括了盟约上的益处。伊里芬丁文献(与以斯拉、尼赫迈亚相隔不及五十年的犹太文献)描述土地重新分配,家族失去土地,是外族女子嫁入犹太家庭,得以承受产业的结果。与本地人结婚能够在文化上污染以色列人,削弱他们作为被神分别为圣之民的宗教身分,违犯容许他们「吃那地的美物」(申六11)之盟约的条款。

    ──《圣经背景注释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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