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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约伯记

    约伯记 第卅四章 注释

    34:1-37  神的公义与权能人不可置疑

    1-9

    引约伯的话来指责他不敬虔。

    5-6       其实以利户误解约伯,约伯的意思是他没有机会申诉,认为神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 根本没有提出任何控罪便重重的刑罚他(27:2)。

    8          以利户比以利法更厉害的指斥约伯(参串珠)。

    9          以利户所引的乃是约伯口中的恶人说的话(21:7),事实上约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 伯一直强调要坚持正直到底。

    10-30

    约伯引申个人的经历,指出不公平之事比比皆是,而神却不加以拦阻

    ,以利户就此点作出辩护,认为神是公义的 (10-12),  拥有绝对

    的主权 (13-15), 绝不偏袒富人和有权势者(18-20, 30); 当 审

    判时,毋须使人经过审讯,因为 鉴察一切(21-28)。

    14        本节应作「如果他收回人里头的灵,收回人的气息」。

    18        「鄙陋」:即「彼列」,後为撒但的别名(林後6:15)。

    23        神知悉人的一切,故不须规定日期去审判人。

    24        「难测之法」:原指审讯查问。神不用考察便知道有权势者是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 否忠於 。

    29        如果神不采取行动(安静),谁能谴责 呢?就算 掩面不看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 ,仍知道一切事。

    31-37

    责约伯愚昧无知。

    33        「岂要随你的心愿」:岂要按照你的判决?神赦免人难道要经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 约伯同意麽?

    37        「拍手」:在这里是一种藐视的记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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