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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以西结书第十八章 

    一八2 耶路撒冷和巴比伦盛传一句俗语,说儿女要为父亲的罪而受苦。虽然罪会累积起来(比较出二○5,6;太二三35,36),但耶和华在这里宣告,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罪负责任(4节)。

    一八5~13 义人的叛逆儿子要为自己的罪负责任。

    一八6 "未曾……吃过"。指供奉偶像的祭物。

    一八7 "当头"。即借钱时所交付的抵押物(比较出二二26)。

    一八8 "未曾向借钱的〔弟兄〕取利"。给犹太同胞借贷必须免收利息(出二二25),但给外人借贷却不然(申二三20)。"向……多要"。取回超过所借出的。

    一八14~20 倘若上述的叛逆儿子有一个常常行义的儿子,他这个儿子不必为父亲的罪受罚。这里再次重申个人责任的原则。

    一八21~23 悔改能使人免受审判,因为神并不喜悦恶人死亡。

    一八25 "不公平"。直译作:不平衡;即他们责怪耶和华不公平。实际上是百姓自己失去平衡,因此,神劝他们悔罪离恶(30~32节)。

    一八30 这里仍强调个人的责任和悔改的需要。

    ──《雷历研读本圣经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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