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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以西结书第十八章

    个人的责任(十八1~32)

      在旧约范围内,本章所表达的思想是很先进的。在罪的责任问题上,以色列的传统思想认为,罪是可以遗传的;一个人的罪责可能由子孙承担(参出二十4;哀五7)。但在这篇章里,以西结表达了一个新观念:每个人罪责自负,不能归咎任何人。这和新约的罪责观念和个人救恩观念很相似。

      以西结的听众有传统性的观念:他们认为他们之所以受苦,全由于祖先犯罪之故,所以流传了一句话:“父亲吃了酸葡萄,儿子的牙酸倒了。”(2)意思很明显:儿子是无辜的,父亲才是罪人。然而,这是向神的公义挑战。倘若儿子是无罪的,却要偿父亲的罪债,神的公义在哪里(29)?因此,以西结强调神公义的原则:个人的罪果,个人承担;个人的义果,个人享受。

      我们必须为这新观念感谢神,因它是基督徒救恩观和责任观的前驱。这观念是重要的,因它使我们重视个人的独特性和价值,并激发个人的责任感。

      重视个人的独特性和价值,并非漠视传统或群体的价值。传统和群体的力量可以影响个人的意识型态,却不能决定个人的命运。个人如何选择生命,才决定他自己的命运。不管他人怎样看你,让主进入你的心,变化你的气质,努力承担主所托付于你的。

    思想 我如何在主的道中,尽力地发挥主所赐给我的才干?──《新旧约辅读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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